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青金商终字第3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德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负责人杨新军,行长。
原审被告孙玉红,系被告李德坤之妻。
原审被告青岛宝达锻造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德坤,总经理。
上诉人李德坤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原审被告孙玉红、原审被告青岛宝达锻造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商初字第30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诉讼中,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按照上诉人地址确认书载明的地址向上诉人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厚街:
本案按上诉人李德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上诉人李德坤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宿 敏
代理审判员 张馨月
代理审判员 林伟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姜青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