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危险驾驶刑事案例

何某某危险驾驶刑事案例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中一法刑一初字第1532号
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0年5月20日出生,广东省佛山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顺德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6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4)2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6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何某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mg/100ml)驾驶粤XE80**号小型轿车搭载陈某某沿中番公路由中山港往广州方向行驶,行至中山市民众镇众盈光学有限公司对开路段时,碰撞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造成李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何某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同年11月6日,被告人何某某接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罪行。同年7月27日,何某某已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警情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抽血照片,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广东岐江司鉴(2014)毒检字第2195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酒精呼气测试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民众大队出具的山公交认字(2014)第B002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及送检的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处理物品文件清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查询资料,李某某疾病证明诊断书,赔偿协议结案书、赔偿凭证、谅解书,何某某的身份材料,证人陈某某的证言,何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何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何某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何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建议对何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炳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嘉亮

2015-04-15 19:38:3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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