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例

毛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例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绍虞刑初字第197号
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某。因本案于2o15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2015)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30日15时18分许,被告人毛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d×××××的15座中型普通客车,途经绍兴市滨海新城百红线与延德路口西侧约40米地方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毛某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4mg/100m1。
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毛某供述,证人章某、周某证言,呼气式酒精测试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抽血视频资料,绍兴市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绍乙醇浓度检验报告书,查获经过及被告人毛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毛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深圳建筑工程律师
被告人毛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即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敏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施钢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015-04-11 20:28:3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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