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例

柯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例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望刑初字第00042号
公诉机关望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柯某,瓦工。被告人柯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望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望检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黑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26日20时许,柯某酒后无证驾驶皖h×××××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望江县望江大道国际大酒店附近路段时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被告人柯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告人的供述、检验报告书等证据。
被告人柯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6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柯某酒后无证驾驶皖h×××××号二轮摩托车,载着其妻子陈某由望江县太慈镇往华阳镇方向行驶,行至望江县华阳镇国际大酒店路段时,与廖礼良驾驶的皖h×××××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随后,被告人柯某与陈某、廖礼良一起前往望江县医院检查身体。望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警后赶到望江县医院,民警安排医护人员采集肇事双方血样,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柯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1mg/100ml,属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被告人柯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柯某的供述、证人陈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血中乙醇鉴定检验报告书、协议书、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柯某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柯某案发后如实供述,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惩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条之规定,判决深圳建筑工程律师
被告人柯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宿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常亮
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015-04-11 20:28:30 浏览:

本栏目:深圳醉驾律师

上一篇:被告魏吉学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例

下一篇:毛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例

推荐认证律师

    深圳醉驾律师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