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例

胡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例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望刑初字第00043号
公诉机关望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个体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4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望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望检公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黑妹、代理检察员王小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望江县城行驶,行至望江中学新校区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93mg/100ml。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当庭出示了现场勘查笔录、血中乙醇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胡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酒后驾驶鄂f×××××小型轿车,由望江县城雷阳路玉和缘大酒店路段往望华西苑小区方向行驶,行至望江中学新校区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1mg/100ml。民警随后将被告人胡某带至望江县医院采集血样,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胡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93mg/100ml。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安徽信立司法医学鉴定所检验报告书,归案经过,被告人胡某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人口信息,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予以惩处。案发后,被告人胡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且符合缓刑条件,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惩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深圳建筑工程律师
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绍银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常 亮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2015-04-11 20:27:3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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