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青金商终字第3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
负责人初宇,总经理。
被上诉入(原审原告)辛月林。
委托代理人天河宋延信,山东元衡深圳醉酒驾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辛月林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商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醉酒驾驶,上诉人在二审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厚街: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67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松云
代理审判员 张仁珑
代理审判员 张馨月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邓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