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路支行与刘林秀、吴其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案例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路支行与刘林秀、吴其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案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青金商初字第586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路支行。
负责人李崑,行长。
被告刘林秀。
被告吴其增。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路支行与被告刘林秀、被告吴其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路支行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林秀、被告吴其增的起诉。
本院认为深圳醉酒驾驶,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厚街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路支行撤回对被告刘林秀、被告吴其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990元,减半收取2349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路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程 超
代理审判员  李鸿宾
代理审判员  张仁珑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 圆

2015-03-15 22:46:55 浏览:

本栏目:深圳醉驾律师

上一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第二支行与青岛利群投资有限公司、青岛盈福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案例

下一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青岛鲁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宇通矿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案例

推荐认证律师

    深圳醉驾律师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