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万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案例

刘某与万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案例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潍城民初字第79号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天河高鹏,潍坊奎文三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万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天河张铁燕,潍坊潍城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某诉被告万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天河高鹏、被告万某委托代理人天河张铁燕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后来双方经充分了解后决定步入婚姻殿堂。男方依据女方当地风俗给付了女方见面礼10000元及40000元定亲钱,后被告以双方感情不合为由提出了分手。被告收取的50000元彩礼却经原告多次追要拒不返还。现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万某辩称,被告确实收到了原告给的10000元现金及转账的40000元,但均非彩礼钱。其中转账的40000元是两人同居期间的生活费用,且该笔款项两人同居期间已全部花光。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夏天确立恋爱关系,自2011年9月,原告因无房居住,便搬到被告家与被告及其父母共同生活,双方同居期间原告无稳定工作,无收入来源,所有日常生活费费用均由被告父母负担。2012年3月,原告将40000元打给了被告,但该笔款一直由两人共同支配。至××××年××月分手时,该款已全部花光,原告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赔款、合伙做生意的钱都是从该笔款中支出的。因此,该40000元并不是为订立婚约而支付的彩礼款,故不存在返还。另外10000元,是原告的父母给的被告,当时有三层意思,一是原告父母和被告第一次见面给的见面礼,二是当时被告父亲发生交通事故正在住院,原告父母给被告父亲的慰问金,三是考虑双方在潍坊生活,生活费用开销,给双方生活费予以支持。因为原告父母原在山东邹城,被告对其家庭情况不是很了解。原告隐瞒家庭及父母的实际情况,欺骗被告与之建立恋爱关系,也是双方分手的根本原因,并不是被告以感情不和为由而提出分手。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万某于2011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年××月分手,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在恋爱期间,被告万某先后收到男方所给付的50000元,该50000元中的10000元系为现金支付,40000元系2012年3月22日转账支付。
对于该50000元的性质,原告主张其中10000元系其父母的见面礼,40000元系为了与被告结婚而支付的彩礼。对此,被告称该10000元不仅是原告父母给付的见面礼,也有慰问被告父亲及支持原、被告生活的意思。而原告转账支付被告的40000元,并非彩礼,而是用于原、被告共同生活支出。对于双方共同生活的事实,原告不予认可,原告同时亦不认可上述款项用于共同生活支出,被告亦未提供深圳离婚相应证据予以证实。
关于原、被告分手的原因,原告称被告在原告提出结婚后,要求被告再支付50000元,原告无力支付,被告就提出了分手。而被告则称分手的主要原因是原告在与被告交往过程中隐瞒了自己家庭和父母的实际情况,说自己父亲是工程监理,还承诺给被告买车买房,后来发现原告夫妻实际为建筑工人,对被告的承诺无法兑现,且原告自己工作也不努力,事业心不强,所以分手。
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征求原告父母的意见,原告父亲刘林广、母亲商庆兰明确表示,本案所涉彩礼及见面礼虽系原告父母以家庭财产出资,但均同意由原告主张返还,原告父母不再另行主张。
本院认为深圳醉酒驾驶,婚约财产系以结婚为目的的男女双方在婚约关系存在期间因维持厚街该关系而由一方向对方支付的财物。本案中,原告及其父母是基于原、被告之间的恋爱关系、为了促成双方结婚之目的才向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故本案所涉款项均应认定为婚约财产。现双方未能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应酌情予以返还。结合双方分手的原因及本案的实际情况,返还款项的具体数额酌情认定为300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厚街:
一、被告万某返还原告刘某为结婚而向其支付的款项30000元,于本判决深圳醉酒驾驶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深圳醉酒驾驶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万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深圳醉酒驾驶,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国庆
审 判 员 赵 燕
审 判 员 魏晓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一日
代书记员 谭 丛

2015-03-15 22:45:4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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