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广煜与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南溪经济联合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案例

王广煜与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南溪经济联合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案例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穗花法东民初字第24号
原告:王广煜,男,汉族,1973年11月7日出生。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南溪经济联合社。
委托代理人天河:钟德铭,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王广煜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南溪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南溪经济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冯建刚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18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广煜,被告南溪经济社的委托代理人天河钟德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后因案情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4年6月12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广煜,被告南溪经济社的委托代理人天河钟德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自2002年5月至今在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南溪村民委员会、被告南溪经济社担任会计工作。由于被告在2005年至2012年经济状况比较困难,导致原告2005年至2007年的工资被部分拖欠,总额38938元。被告分别于2006年1月支付1500元,2008年2月支付1798元,2010年12月支付8888元,2011年12月支付3567元,2013年4月支付3567元,剩下19618元至今未支付。2013年初,被告收到以前被拖欠的租金,经济状况大为好转,可支配资金超过35万,因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被拖欠的工资欠款,但被告主要负责人以种种借口一再拒绝,至今没有支付,导致原告的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无力支付家中小儿子王俊焱(3岁)眼睑下垂手术的费用(约1.5万元),如果手术时间拖延,将严重影响视力发育,原告故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的工资欠款1961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方与原告于2009年1月在花东镇政府组织人事部门工作人员的协调下,就本案的争议问题达成了一致协议,协议内容即我方按每年10%拖欠工资数额向原告逐年发放,协议内容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达成协议后,我方一直按协议约定逐年向原告发放工资,原告现要求一次性支付工资的请求与原协议约定相违背,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请求,要求驳回原告的请求,仍按协议约定发放工资。
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02年5月以来长期担任被告南溪经济社的会计,因被告在2005年至2012年期间经济状况困难,导致拖欠原告2005年至2007年的部分工资,总额为人民币38938元。被告向原告分别于2006年1月支付工资1500元,2008年2月支付工资1798元,2010年12月支付工资8888元,2011年12月支付工资3567元,2013年4月支付工资3567元,尚欠工资人民币19618元至今未支付。现原告主张被告一次性支付尚欠的全部工资19618元,而被告主张双方在2009年1月已达成口头分期支付工资的协议、仍应按原约定分期给付工资,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原告故诉至本院成讼。
本院认为深圳醉酒驾驶: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拖欠的全部工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工资支付实行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原则。”《中华人民共国和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由上述规定可知,法律和地方法规对劳动者工资收入采取了强力保护,不论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达成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劳动者一方均有权主张用人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结合本案案情,被告拖欠原告长达七年以上,至今未全额支付,故原告主张被告一次性支付全部拖欠工资的请求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抗辩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为此,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和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厚街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南溪经济联合社于本判决深圳醉酒驾驶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广煜支付拖欠的工资人民币19618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深圳醉酒驾驶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南溪经济联合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深圳醉酒驾驶,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提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冯建刚
代理审判员  李 洋
人民陪审员  王燕萍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麦 颖

2015-03-15 22:45:1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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