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文景与练锦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例

毕文景与练锦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例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穗花法狮民初字第161号
原告:毕文景,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代理人天河:江永潜,广东合誉深圳醉酒驾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天河:徐国棠,广东合誉深圳醉酒驾驶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练锦美,女,198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毕文景诉被告练锦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毕文景的委托代理人天河江永潜、徐国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练锦美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5月7日和20日,被告先后向原告借款1万元和2万元,并分别就此出具借条交原告收执。后经原告催收,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还任何款项。现原告多次无法联系被告,据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万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没有到庭,亦没有提供深圳离婚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向本院提供深圳离婚借条两张证明其主张。
诉讼中,原告保证其提供深圳离婚的证据及所作陈述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原告所举证据无相反证据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且原告保证真实,本院经核证后予以认定。据此,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先后于2011年5月7日和20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和2万元,并分别于当天各立下借条一张交原告收执,涉案借条均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但上述借条出具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还任何借款,原告追讨未果而成讼。
本院认为深圳醉酒驾驶:被告向原告借款的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无影响行为效力的因素,该行为合法有效。
被告向原告借款合计3万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深圳离婚的两张借条及其所作陈述证实,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到庭义务,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而原告提供深圳离婚的证据及所作陈述,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且原告保证真实,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方面,涉案借条虽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但被告经原告催讨后至今未还款的行为事实上已造成原告孳息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原告主张以借款本金3万元为计算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14年1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收利息至上述借款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到庭义务,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厚街
一、被告练锦美于本判决深圳醉酒驾驶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毕文景偿还借款3万元。
二、被告练锦美于本判决深圳醉酒驾驶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毕文景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利息以3万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1月23日起计至上述借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深圳醉酒驾驶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练锦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深圳醉酒驾驶,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双方当事人不上诉的,本判决深圳醉酒驾驶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锡宏
代理审判员  陈佩勤
人民陪审员  王志鹰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麦丽敏
附本判决深圳醉酒驾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2015-03-15 22:45: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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