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新连诉被告欧庆华离婚纠纷民事案例

原告田新连诉被告欧庆华离婚纠纷民事案例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穗萝法民一初字第567号
原告:田*连,女,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天河:许少君,广东法穗深圳醉酒驾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天河:徐倩茜,广东法穗深圳醉酒驾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华,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
原告田*连诉被告欧*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芮雪春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连及其委托代理人天河许少君、徐倩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自行认识,双方相识不足半年,即于2000年8月28日登记结婚,并于2002年10月17日生育女儿欧**,2007年1月6日生育女儿欧**。原告本以为能够与被告组建幸福美满的家庭,但万万没想到婚姻生活会过得如此不堪、度日如年。2003年,女儿欧**出生还不到几个月,原告即发现被告有第三者,因虑及女儿年幼,加之被告多番挽留,原告便原谅了被告。原告以为被告会改过自新,但被告却不知悔改,2006年,已怀有7个月身孕的原告得知被告竟然再次与婚外女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沉重的打击让原告一时之间实在无法承受,更因此跳下鱼塘意欲自尽,所幸有亲友的救助和劝说,原告才打消自杀的念头,腹中女儿方得以保全。然而,在此期间,被告却对原告自始至终不理不睬,没有任何挽留,原告心痛欲绝,夫妻感情自此日益恶化。与此同时,被告愈加狠毒地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刚结婚之时,原告即了解到被告有实施暴力的倾向,但当时以为只是夫妻之间的小打小闹,便选择了隐忍。自双方感情恶化后,被告下手越来越重,家暴次数越来越频繁,甚至在大街上,在两个女儿面前多次对原告进行殴打,导致原告头部、脸部等多处受伤。原告对被告毫无人性的暴力行为感到十分恐惧,因此曾三次带着两个女儿搬离双方的住所。然而,在2013年7月至今年7月原告及两女儿搬离的期间,被告不但毫无挽留,而且公然将婚外女性带至家中共同居住。最让原告难以忍受的是,今年7月原告带着两个女儿搬回住所后,被告三天两头地在女儿面前殴打原告,甚至多次使用木棍、铁棍等工具,原告只能多次报警求助。被告如此暴行,不但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严重的伤害,还给两个女儿的身心健康成长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除此之外,被告生性多疑,对家庭极不负责任。这么多年来,被告几乎没有支付过任何家用,家庭的所有开支、内外家务均依靠原告负担和操持。被告不但不体谅原告工作劳累,还多次散播、质疑原告有外遇,并借此与原告争吵并殴打原告,原告实在疲惫不堪。故原告认为深圳醉酒驾驶,被告对家庭极度不负责任,多次与婚外女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至此,原被告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亦断无和好可能,继续维持厚街这段婚姻只会对双方造成更大的伤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请法院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欧**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5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3.婚生女儿欧**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5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4.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庭审中,原告增加了一项诉讼请求,即请求法院判决位于广州开发区黄陂新村东二街9号402房的房屋归原告所有。
被告没有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8月28日登记结婚,2002年10月17日生育女儿欧**,2007年1月6日生育女儿欧**。据原告陈述,被告对家庭极不负责任,多次发生婚外情,还对原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为证明被告存在婚外情,原告提交了如下厚街证据:(1)被告与“第三者”在一起的照片(只有背影);(2)“第三者”与原告及被告的短信记录;(3)视频和录音。由于被告没有到庭,本院无法确认上述证据中的涉事当事人是否包括本案被告。
为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原告提交了如下厚街证据:(1)2013年5月16日的报警回执,以及原告当天前往医院就诊的相关病例资料,医院诊断结果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2)2014年10月26日的报警回执;(3)2014年11月3日的报警回执,以及原告当天前往医院就诊的相关病例资料,医院的诊断意见为“头耳部软组织挫伤,右耳部皮肤裂伤”;(4)部分显示原告脸部受伤的照片。由于原告没有申请本院调取公安机关的相关笔录材料,被告也没有到庭,故本院无法确认原告所提交证据的关联性。
原告还提交了收入证明、营业执照和社保缴费清单,以证明其具备抚养两个女儿的经济能力。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报警回执、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等书证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深圳醉酒驾驶: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已经维持厚街14年之久,双方还育有两个女儿,这说明双方还是存在一定感情基础的。即使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小孩的利益,避免家庭变故给她们带来心理伤害,本院在没有充足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无法修复的情况下,暂不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尤其考虑到本案被告没有到庭应诉,也没有发表任何答辩意见,本院无法推测被告本人的真实意愿,在相关法律事实,比如婚外情和家庭暴力缺乏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之前,基于婚姻案件的特殊性,本院恐难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已经存续多年的婚姻关系,故原告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厚街:
一、不准原告田*连与被告欧*华离婚;
二、驳回原告田*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田*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深圳醉酒驾驶,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芮雪春子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波
余若莲

2015-03-15 22:44:4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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