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干群与汤永东、汤智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例

何干群与汤永东、汤智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例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穗花法东民初字第148号
原告:何干群,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汤永东,男,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汤智锋,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原告何干群诉被告汤永东、汤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干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汤永东、汤智锋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汤永东、汤智锋两人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5万元作生意周转金,往云南丽江束河开旅店客栈之用。被告与原告订立借款合同,被告承诺于2014年2月2日前归还本息,但被告逾期仍不予归还本息,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两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8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还清款项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证据一、借款合同一份,证明两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5万元的事实。
证据二、房产证一份,证明被告汤智锋向原告借款时,将其前妻钟真的房产证交给原告以证明自己的还款能力。
证据三、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汤智锋在云南丽江束河镇承租了一块土地盖旅馆做生意,该借款是用于盖旅馆的,是用来合法经营的。
被告汤永东、汤智锋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称其与两被告是经原告的朋友江浩华介绍认识,被告汤永东是汤智锋的姐夫,被告汤智锋与其姐姐二人在云南丽江束河镇开旅店,由于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两被告便向原告借款。2013年8月2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内容为:“甲方(借款人)汤永东、汤智锋,乙方(出款人)何干群。甲方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乙方借款,经双方充分协商,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厚街协议:一、借款数额为人民币(大写):肆拾伍万元(¥450000元)。二、借款期限及还款:自2013年8月2日至2014年2月2日止,在借款期限届满三日内,甲方须将借款本金及所有利息一次性归还乙方。三、借款利息:每月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两被告分别在落款“甲方”处签名并捺印,原告亦在落款“乙方”处签名。被告汤永东在该《借款合同》的底部书写了“借款人如果到期不归还本息愿将凯旋国际房产作抵押”字样。上述45万元借款原告是通过其朋友江浩华的建设银行账户于2012年3月2日转账至被告汤永东账户。借款到期后,经原告追讨,二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深圳醉酒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汤永东、汤智锋共同向原告借款45万元的事实,有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为证,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经原告追讨,两被告未能归还欠款,其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汤永东、汤智锋连带清偿借款本金45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借款利息,原、被告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每月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原告要求两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3年8月2日起计付利息至还清款日止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厚街:
被告汤永东、汤智锋于本判决深圳醉酒驾驶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干群连带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4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3年8月2日起计算至还清款日止)。
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被告汤永东、汤智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深圳醉酒驾驶,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提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冯建刚
代理审判员  李 洋
人民陪审员  王燕萍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邹洁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015-03-15 22:44:3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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