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穗花法山民初字第19号
原告:广州市宜沣皮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李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河:黄嘉瑜,广东金科深圳醉酒驾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宏伟皮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记宏。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宜沣皮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宏伟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宜沣皮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8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醉酒驾驶,原告广州市宜沣皮具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宏伟皮革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厚街:
准许原告广州市宜沣皮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1元,案件保全费2007.31元,由原告广州市宜沣皮具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谢韬正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倩菲
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