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梓杰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冯镇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案例

马梓杰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冯镇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案例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穗萝法九民初字第206号
原告:马梓杰,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天河:马炯永。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负责人:吕成道。
委托代理人天河:汪亦舟,女,汉族。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
负责人:游春荣。
委托代理人天河:唐珍香,女,汉族。
被告:冯镇贤,男,汉族。
原告马梓杰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平保广东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海珠支公司)、冯镇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惠滨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梓杰的委托代理人天河马炯永,被告平保广东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天河汪亦舟及被告冯镇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太保海珠支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6月24日,案外人马海平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原告在萝岗区九龙镇凤凰一横路行驶通过凤凰三路路口时,遇到被告冯镇贤超速驾驶的粤AY8L**号轻型普通货车(以下简称粤AY8L**号车),摩托车右侧与货车相撞,导致原告重伤住院,诊断为:1.左侧桡骨远端骨折;2.脑震荡;3.多处软组织挫擦伤。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所评定原告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冯镇贤承担本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经查,被告冯镇贤为粤AY8L**号车的车主,该车已在平保广东分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在太保海珠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发后,被告冯镇贤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费用,其余被告没有赔偿任何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平保广东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83580.4元;2.被告太保海珠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507.4元;3.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上述两项包括:医疗费13324.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560元、误工费5983元、伤残鉴定费840元、残疾赔偿金65197.4元、交通费1000元、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被告平保广东分公司辩称:1.我司承保了粤AY8L**号车的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我司愿意在交强险的分项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2.对事故的真实性以及交警对事故责任的划分没有异议,认可原告起诉状中主张的赔偿项目以及责任比例。3.我司的交强险医疗限额应以被告冯镇贤已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作为赔付;护理费、误工费、伤残鉴定费予以确认;我方认为深圳醉酒驾驶鉴定机构没有适用国家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对其鉴定意见以及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数额有异议;交通费过高,且没有实际票据,请求法庭酌定;被告冯镇贤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应按责任比例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告太保海珠支公司辩称:1.粤AY8L**号车在我司购买了保险限额为1000000元的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2.我司仅在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外的费用承担30%的赔偿责任。3.医疗费应扣除相关自费药、医保用药以及被告冯镇贤垫付的10000元;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农村标准赔偿;住院伙食费和护理费,均仅同意按照50元/天的标准赔偿;营养费、鉴定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费等费用,因没有证据证明或不在我司保险赔偿范围内,我司均不予认可。
被告冯镇贤辩称:事故造成原告以及案外人马海平受伤,本人已向两人分别赔偿了10000元,并支付了原告部分医疗费,请法院予以扣除,其他答辩意见与被告平保广东分公司一致。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4日14时50分,原告乘坐由马海平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萝岗区九龙镇凤凰一横路由南往北行驶通过凤凰三路路口时,遇被告冯镇贤驾驶粤AY8L**号车沿凤凰三路由东往西行驶至,结果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身右侧与上述货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与马海平受伤以及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中心卫生院治疗,后转院至武警广东省总队医院,诊断为左侧桡骨远端骨折、脑震荡以及多处软组织挫擦伤。经治疗后于7月1日出院,医嘱原告多休息,建议全休8周,不适随诊,定期复查,住院期间陪护一人。7月17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萝岗大队作出穗公交认字(2014)第0005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由马海平承担主要责任,冯镇贤承担次要责任,马梓杰没有责任。
被告冯镇贤为粤AY8L**号车在被告平保广东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太保海珠支公司投保了限额为1000000元的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冯镇贤为原告垫付医疗费429.27元并赔偿原告10000元。另原告为城镇居民,事故发生时没有工作。2014年10月9日,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并于10月23日出具穗司鉴字20140200202542号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左桡骨远端骨折累及左腕关节致左上肢功能部分丧失的伤残程度为X(拾)级,其余损伤不构成残。
以上事实有行驶证、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病历资料、保险单、鉴定意见书、收条以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深圳醉酒驾驶,各方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事实与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根据被告冯镇贤在本次事故中过错程度,确定其承担30%过错责任。原告并未起诉本次事故另一名责任人马海平,是原告对其权利处分,于法不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各赔偿项目的规定,参照《广东省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本院核定原告损失如下厚街
1.医疗费。根据双方提供深圳离婚相关的医疗单据,本院核实原告的医疗费为13753.95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实际住院7天,本院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100元/天计算,原告马梓杰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700元。
3.误工费。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工资收入及误工损失,也未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情况下,本院参照广东省2013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32598.7元/年的标准计算,原告住院7天,医嘱其全休56天,其误工费为5626.62元(32598.7元/年÷365天×63天)。
4.交通费。虽然原告未提供深圳离婚相应的票据,但原告到医院治疗必然会产生一定的交通费用,结合原告住所与医院的距离,酌定支持300元。
5.护理费。根据医嘱,原告住院期间需陪护一人,按照80元/天的标准,支持其护理费560元。
6.残疾赔偿金。事故造成原告一项十级伤残,本院确定赔偿系数为0.1。事故发生时,原告为城镇居民,故残疾赔偿金为32598.7元/年×20年×0.1=65197.4元。
7.鉴定费。伤残鉴定费为确定原告损失的必要支出,对原告主张的840元予以支持。
8.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一项十级伤残,给原告的精神带来重大损害,应当予以抚慰,结合原告过错程度,其可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元。
医嘱并未要求加强营养,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营养费不予支持。以上各项损失共计96977.97元。被告冯镇贤与平保广东分公司均同意以前者垫付的费用在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内赔付,故被告平保广东分公司仍需在伤残死亡赔偿限额内支付原告83224.02元。扣除交强险10000元的医疗赔偿限额,对于剩余医疗费3753.95元,根据被告冯镇贤的过错程度,扣除其垫付的医疗费429.27元,被告太保海珠支公司仍需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3753.95元×30%-429.27元=696.92元。被告冯镇贤有权就其垫付的费用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厚街: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支付原告马梓杰83224.02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支付原告马梓杰696.92元;
三、驳回原告马梓杰的其它诉讼请求。
债务人应自本判决深圳醉酒驾驶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64元(原告已预缴),原告马梓杰负担13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943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负担8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在履行义务时将上述费用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深圳醉酒驾驶,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惠滨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禤培欣

2015-03-15 22:35:53 浏览:

本栏目:深圳醉驾律师

上一篇:马俊文诉李勇义、深圳市利祥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盐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案例

下一篇:汤金兰诉张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案例

推荐认证律师

    深圳醉驾律师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