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例

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例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攀西刑初字第26号
公诉机关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攀枝花市,汉族,小学文化,工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6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取保候审。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攀西检公诉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学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3日晚,被告人陈某某与其子和朋友余某某在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菜市场内吃烧烤。期间,陈某某喝了四瓶左右的啤酒。酒后,三人在格里坪新概念商务宾馆休息。次日凌晨,陈某某驾驶其停放在攀枝花市德胜焦化厂厂区内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上班,途中遇到前妻齐某某,二人因离婚后的后续问题发生纠纷,齐某某向110电话报警,之后,陈某某驾驶摩托车从厂区出发沿厂区公路经504路口进入310省道后再行驶至格里坪派出所处理此事,此后齐某某也来到格里坪派出所参与与陈某某的纠纷调解,在调解过程中齐某某向派出所民警举报陈某某喝了酒,派出所民警核实后发现陈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随即电话通知西区交巡警大队派人处置。2014年8月4日7时,西区交巡警大队民警在格里坪派出所使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对其进行检测,结果测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0.1mg/100ml,之后,民警将陈某某带至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两份待检。2014年8月5日,经四川兴法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74.3mg/100ml,超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标准中醉酒后驾车酒精含量阈值80mg/100ml,其行为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陈某某前晚喝酒后次日早上驾车被查处,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的刑罚,鉴于其家庭情况,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出示了残疾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攀枝花市仁和区布德镇新桥社区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证明被告人陈某某肢体残疾(四级),其父母年岁已高,体弱多病,需要照顾,其离婚后有一名七岁的儿子由其抚养,其平时与村民关系和睦,没有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证、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人口信息;刑事照相;四川兴法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视听资料(监控视频);证人齐某某、余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行为应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陈某某前晚饮酒后于次日早上驾驶机动车车被查处,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发表的公诉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深圳建筑工程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杨 媛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罗泽曦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2015-04-11 20:22:3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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