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例

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例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攀西刑初字第24号
公诉机关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某,男,1972年3月25日出生山东省东阿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攀西检公诉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雪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3日下午,被告人邵某某与“张某某”及另一位朋友在攀枝花市西区矿务局烧烤城“砂锅鲶鱼”吃饭。期间邵某某饮用了白酒和啤酒。当日21时30分许,三人用餐结束。“张某某”离开后,邵某某驾驶停放在矿务局医院外的汽车回家,其朋友吴某某坐在副驾驶位置,从矿务局医院外驶向陶家渡转盘方向。当日21时40分许,邵某某驾车行至陶家渡转盘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民警当场使用酒精含量检测仪对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测得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0mg/100m1。当日22时43分,公安民警将邵某某带至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二份待检。2014年10月14日,经四川兴法司法机动车鉴定所对邵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邵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10.5mg/100m1。超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标准中醉酒后驾车酒精含量阈值80mg/100ml,邵某某的行为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2014年10月15日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对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立案侦查。到案后,邵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邵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的刑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鉴定聘请书、被告人邵某某身份信息、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机动车行驶证信息、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辨认笔录;刑事照相;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记录及说明、四川兴法机动车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报告、鉴定结论通知书;证人吴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邵某某的犯罪行为应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发表的公诉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邵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可对其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邵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深圳建筑工程律师
被告人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4年1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张煜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杜莉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2015-04-11 20:22:3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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