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例

刘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例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武法刑初字第51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2年3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华丽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5日20时53分,刘某某酒后驾驶K7****两轮摩托车搭载刘某甲、杜某某二人自市正一大酒店经武强路往武冈大酒店方向行驶,行至武强北路“多乐士漆”店前路段时,与行人阳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阳某某、刘某甲、杜某某及其本人不同程度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刘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83.71mg/dl,属醉酒驾驶;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刘某某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谅解。公诉机关为认定上述事实提供的证据深圳建筑工程律师:到案经过、生化检验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户籍资料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阳某某、刘某甲、杜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适用法律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5日20时53分,刘某某酒后驾驶K7****两轮摩托车搭载刘某甲、杜某某二人自市正一大酒店经武强路往武冈大酒店方向行驶,行至武强北路“多乐士漆”店前路段时,与行人阳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阳某某、刘某甲、杜某某及其本人不同程度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刘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83.71mg/dl,属醉酒驾驶;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刘某某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武冈市司法局对被告人刘某某实行社区矫正情况进行社会调查评估。武冈市司法局经调查认为,刘某某再犯罪风险小、矫正环境较好,建议对刘某某实行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生化检验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户籍资料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阳某某、刘某甲、杜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刘某某所在基层组织愿意对其进行帮教,对刘某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刘某某的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对刘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深圳建筑工程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杜文池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唐 娟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5-04-11 20:20:4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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