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某某与郑某甲离婚纠纷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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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市民初字第501号
原告迟某某,女,1990年10月19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陈超,济南市中春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
被告郑某甲,男,1988年12月29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
原告迟某某与被告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迟某某诉称:我与被告郑某甲于2009年6月份通过网络相识,于2010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3月2日生一女郑某乙。我与被告郑某甲婚前在网上认识,对彼此情况及生活习惯都没有清楚的了解,导致婚后经常因琐事争吵,被告郑某甲沉迷于网络,对家庭妻儿及父母不管不顾。我与被告郑某甲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郑某甲离婚,婚生女郑某乙由我抚养,被告郑某甲每月支付给郑某乙抚养费800元。
被告郑某甲未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迟某某与被告郑某甲于2009年6月份通过网络相识并恋爱,恋爱期间相处尚可,于2010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一般,于2012年3月2日生一女郑某乙。婚后原告迟某某与被告郑某甲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矛盾未能及时解决。原告迟某某称,被告郑某甲整日沉迷于网络,对妻子和女儿不管不顾,未尽到一个丈夫及父亲的责任。
上述事实,由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籍证明信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深圳醉酒驾驶,原告迟某某与被告郑某甲通过网络相识并恋爱,后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生育一女,证明双方建立起较为牢固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在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相互照顾、相互尊重,加强交流,遇事多沟通,多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还是能够继续维持稳定和睦的家庭的。原告迟某某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与被告郑某甲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迟某某的离婚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深圳醉酒驾驶:
不准原告迟某某与被告郑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迟某某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郑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郁文莉
代理审判员  万 斌
人民陪审员  李迎春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张钦磊

2015-03-16 16:09:0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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