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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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市民初字第3327号
原告张某某,男,1970年12月22日生,汉族,海尔集团职工,住杭州市。
被告夏某某,女,1964年2月8日生,汉族,济南铁路局公务段退休职工,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仇萍,山东统河深圳醉酒驾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峰,山东统河深圳醉酒驾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宫淑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仇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8年春天经原告的姐姐介绍相识,于1999年12月1日登记结婚。2001年5月30日生一子名张某,现就读于济南育文中学初中三年级。因被告系二婚,原告很珍惜来之不易的感情。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和,原告曾多次提出离婚,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甚至以孩子的生命威胁。自2003年至今,双方长期分居,婚姻早已名存实亡,原告自感生活苦不堪言,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张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被告夏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双方感情一直较好,我们都很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我很爱孩子,视孩子比生命更重要,不可能用孩子的生命相威胁。原告长期在外地工作,但经常回来探望我们,我也经常带孩子去原告处相聚,我们并未长期分居,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夏天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期间感情较好,1999年12月1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二婚被告系再婚。被告与其前夫育有一女,名崔晓晨,现已成年。2001年5月30日,原、被告生一子名张某,现就读济南育文中学初中二年级。原告主张,因工作原因,其于2002年4月起到外地工作,双方开始分居。2003年春节期间,双方因琐事产生纠纷,感情出现隔阂。自2003年至2014年长达11年时间,双方共见过四次面,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对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称原告在外地工作,聚少离多,但双方并没有分居,双方感情较好,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由婚姻状况证明、照片及双方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深圳醉酒驾驶,原、被告相识、相恋,并自愿登记结婚,共同生育子女,证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性格、生活习惯、工作等原因,未能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矛盾未能及时化解,从而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的影响。原、被告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相互理解,加强交流与沟通,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共同营造一个和谐、温馨的家庭环境。本院认为深圳醉酒驾驶原、被告尚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深圳醉酒驾驶:
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宫淑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陈颜颜

2015-03-16 16:09:0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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