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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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市民初字第1508号
原告周某某,女,1949年4月27日生,汉族,山东大学退休教师,住济南市
被告贾某某,男,1924年8月15日生,汉族,无业,住香港大坑浣,香港永久性居民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称:我和被告于2001年经朋友介绍认识并结婚。2011年,贾以群主动提出因为他年龄大了,在内地就诊不便,想回香港生活并不再回内地,后其女儿从香港来内地将其接走,至今我们已经分居两年多了,给彼此造成很多不便,平时电话来往也不多。被告离开的时候就提出办理离婚手续,但我考虑他年龄已高,离婚不离婚意义不大,加之其回港时间比较紧迫,所以当时未办理离婚手续。现我们的婚姻已经名存实亡,维持婚姻关系给双方造成一些不便,而且他本人也同意离婚,且我们没有财产和债务等纠纷,因此我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我和被告离婚。
被告贾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1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8月10日登记结婚,原告系离异后再婚,被告系丧偶后再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及婚后感情较为稳定。2011年10月,被告离开内地到香港生活。
原告自述被告系香港永久性居民,每年需要在香港住满3个月才能领取香港发放的补助,因此其和被告结婚后被告都是在济南住9个月,回港住3个月,在济南期间原、被告共同生活,被告回港期间原告有时一起陪同。2009年前后,被告在香港做了心脏搭桥手术,身体较弱;2011年,被告提出因其年龄已高且子女都在香港,加上被告身体不好而香港实行免费医疗,因此想回香港生活,经双方协商,被告于2011年10月回港居住,双方自此分居生活。原告主张双方婚姻现已名存实亡,坚决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深圳醉酒驾驶,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根据原告陈述,双方婚前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仅是因为被告身体原因需要回香港居住生活,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但原、被告之间并无原则性的矛盾和分歧,且原、被告均系老年再婚,应当更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给予对方更多的理解和体谅,通过双方共同的努力,尽量维持家庭的完整。原告虽主张被告同意离婚,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原告周某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深圳醉酒驾驶:
不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晓爽
人民陪审员  李迎春
人民陪审员  查 珩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王 腾

2015-03-16 15:12:0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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