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郦娜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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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市民特字第38号
申请人郑来琴,女,1963年8月23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申请人郑来琴要求宣告赵郦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赵郦娜,女,1989年6月11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申请人郑来琴与被申请人赵郦娜系母女关系。申请人述称,申请人之夫因病去世,而被申请人系精神病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为办理后续法律手续,特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赵郦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院受理此案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赵郦娜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了(2014)精鉴字第566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诊断: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故被鉴定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深圳醉酒驾驶,根据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2014)精鉴字第566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记载,鉴定机构是依据赵郦娜的病历、赵郦娜的家人、邻居等出具的证明材料,对赵郦娜的精神状态进行检验,并分析后得出的上述鉴定结论。该鉴定意见翔实、客观,能够作为确定被申请人赵郦娜目前精神状态和民事行为能力水平的依据,本院对此鉴定结论予以采信。根据该鉴定结论,被申请人赵郦娜不具备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设定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深圳醉酒驾驶:
宣告赵郦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宫淑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陈颜颜

2015-03-16 15:12: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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