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敏与岳诚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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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市民初字第2521-2号
原告魏敏,女,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岳诚三,男,194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岳凤玲(系被告岳诚三之女),女,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本院受理原告魏敏与被告岳诚三、岳凤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岳诚三、岳凤玲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深圳醉酒驾驶其经常居住地为济南市,并提交被告岳诚三与济南万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阳光100地下停车场车位租赁、服务协议一份,证明其自2012年12月日至2014年5月31日一直在槐荫区阳光100小区居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故我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深圳醉酒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根据被告岳诚三、岳凤玲提交的阳光100地下停车场车位租赁、服务协议可以证明被告在济南市槐荫区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本院给被告岳诚三、岳凤玲送达应诉材料均是在济南市,因此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管辖。我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岳诚三、岳凤玲对本案管辖权所提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醉酒驾驶:
被告岳诚三、岳凤玲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延庆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王 麒

2015-03-16 13:18:0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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