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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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市民初字第225-1号
原告王某某,男,1965年3月12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马银印,男,济南历下姚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
被告苏某某,女,1971年2月14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系再婚,于2014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差异较大。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直至动手。原告认为深圳醉酒驾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现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深圳醉酒驾驶,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本案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起诉离婚,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本院提交其本人2015年1月13日济南市妇幼保健院门诊病历,诊断结果为早孕;提交2015年1月24日的山东省警官总医院门诊病历及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诊断结果为宫内早孕,相当于5周+。从被告的病历来看,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被告已怀有身孕,根据法律规定,在此期间原告不得提出离婚。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深圳醉酒驾驶: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范晓静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丁 爽

2015-03-16 13:18: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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