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卓盗窃罪刑事案例

被告人陈卓盗窃罪刑事案例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江法刑初字第00022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卓,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2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6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12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次月8日解除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日被刑事拘留,次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4)1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卓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伊雪苹及冉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卓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被告人陈卓先后在重庆市江北区、南岸区多次进行盗窃作案,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650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厚街
1、2014年3月1日6时许,陈卓在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格雅网吧”内,趁被害人胡某某熟睡之机,将胡某某放于电脑桌上充电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995元的iphone5(16G)型手机盗走。胡某某报案后,公安机关于2014年7月25日将陈卓抓获,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8日解除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2、2014年9月26日5时许,陈卓在重庆市南岸区“萤火虫网吧”内,趁被害人尤某某熟睡之机,将尤某某放于右裤包内的一部价值人民币583元的小米(红米)手机扒走。
3、2014年9月27日20时许,陈卓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计大厦2楼“乡村基”快餐店内,趁被害人蒋某某就餐不备之机,将蒋某某放于座位上的白色手提包盗走,包内有价值人民币1479元的酷派9190L-C00型手机一部、人民币200元、台币100元、泰铢50元以及银行卡等物。
4、2014年9月30日21时许,陈卓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功成网吧”内,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之机,将王某某放于电脑桌上充电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321元的索尼XM50T型手机盗走。
2014年10月1日,公安机关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步行街将陈卓抓获归案。当场从陈卓身上查获其盗窃的索尼XM50T型手机、台币、泰铢等物。
案发后,索尼XM50T型手机已发还王某某。
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应证据证明其指控,并据此认为深圳醉酒驾驶被告人陈卓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系累犯,提起对被告人陈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卓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被告人陈卓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胡某某、尤某某、蒋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监控录像、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照片、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结论书、户籍信息、刑事办案说明、到案经过、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3)九法刑初字第01705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深圳醉酒驾驶,被告人陈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民财物6500余元(其中扒窃一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卓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卓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公安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还主动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扒窃尤某某的盗窃事实,审理中能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卓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厚街:
一、被告人陈卓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日起至2015年9月14日止。折抵刑期十六日。)
二、追回的索尼XM50T型手机发还被害人王某某、追回的台币100元、泰铢50元发还被害人蒋某某。
三、责令被告人陈卓退赔被害人胡某某、尤某某、蒋某某尚未追回的经济损失分别为人民币2995元、583元、1679元。
罚金、退赔款于本判决深圳醉酒驾驶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深圳醉酒驾驶,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蒋纯赤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 丽

2015-03-15 22:47:2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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