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汪平贩卖毒品罪刑事案例

被告人汪平贩卖毒品罪刑事案例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江法刑初字第00097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平,男。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12月刑满释放;2013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9月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次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适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赖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7日15时许,经事先电话联系,被告人汪平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协信黄金海岸附近公路边,以200元的价格将净重0.3克的海洛因两小包贩卖给彭某某。交易完毕后被公安干警捉获,缴获交易的毒品、毒资。
公诉机关举示了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汪平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汪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捉获汪平时查获其贩卖毒品时所用通信工具手机一部。
被告人汪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彭某某、伍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重笔录、照片、通话清单、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结论、禁毒委员会收据、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3)九法刑初字第00690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深圳醉酒驾驶,被告人汪平非法贩卖成分为海洛因的毒品0.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平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汪平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汪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能认罪,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汪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厚街
一、被告人汪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一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5年8月16日止。折抵刑期一日。)
二、查获的毒品以及被告人汪平贩卖毒品时所用的通信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上述罚金于本判决深圳醉酒驾驶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深圳醉酒驾驶,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蒋纯赤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 丽

2015-03-15 22:47:2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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