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青金商终字第4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学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振盈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常睦,总经理。
上诉人周学宙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振盈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商初字第1149号民事裁定,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受理。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程超担任审判长并担任本案主审,与代理审判员李鸿宾、代理审判员张仁珑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二审诉讼中,上诉人周学宙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青岛振盈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
深圳醉酒驾驶,上诉人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的上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厚街:
准许上诉人周学宙撤回对被上诉人青岛振盈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 超
代理审判员 李鸿宾
代理审判员 张仁珑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于 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