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峰与岳言祥、徐金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例

刘新峰与岳言祥、徐金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例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潍城民初字第462号
原告刘新峰。
委托代理人天河刘加龙。
被告岳言祥。
被告徐金萍。
原告刘新峰与被告岳言祥、徐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新峰于2014年7月28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11月14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新峰及其委托代理人天河刘加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岳言祥、徐金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经案外人郑某介绍与被告相识,原告和郑某是好朋友,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因被告资金紧张,在2014年7月7日借原告8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利息为每月6%,借款期限为30天。借款协议签订后,同日原告和郑某分三次将借款从银行汇款到第二被告银行账号,借给被告使用,由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款借给被告使用期间,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询问借款使用情况,但被告总是避而不见并拒接原告电话,导致原告债权收回的风险存在。因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原告为保证借款的安全性,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六条约定提前收回借款。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起诉,要求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自诉讼日至判决日期间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被告岳言祥、徐金萍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岳言祥于2014年7月7日向原告借款8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载明“乙方岳言祥代徐金萍向甲方刘新峰借款人民币捌拾万元。借款期限为1月,自2014年7月7日起至2014年8月6日止。借款利息为每月48000元。乙方自愿用徐金萍豪杰金属材料贸易广场113号做借款的抵押。”同日,原告刘新峰经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埠支行通过转账方式将400000元汇入被告岳言祥指定的被告徐金萍6222081607000888808账户;同日,原告刘新峰委托案外人郑某将200000元经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埠支行转账至被告徐金萍6222081607XXXXXX808账户;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城杏埠分理处将152000元汇入被告徐金萍6222081XXXXXX8808账户;余款48000元原告于同日现金交付被告岳言祥。被告岳言祥于2014年7月7日为原告刘新峰出具800000元借据一份。至今,二被告未偿还过借款本息。
诉讼中,原告申请证人郑某出庭作证,证人郑某称:“二被告是通过我认识原告,希望向原告借款,当时原告账户上钱不够,委托我将钱转到二被告账户上,农商银行一笔,农业银行一笔,共计转入352000元。该款项是原告借给二被告,原告委托我将钱打给第二被告徐金萍的。岳言祥收到钱以后给原告出具了借据”。
另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自借款日2014年7月7日起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深圳离婚其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一份、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埠支行查询单二份、郑某农村商业银行电汇凭证一份、郑某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一份、郑某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一份、证人郑某证言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深圳醉酒驾驶,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深圳离婚的借款合同及借据,可见原告与被告岳言祥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依约履行义务,但被告岳言祥未按时偿还借款,致成纠纷,应负全部责任。因借款时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原告要求二被告自2014年7月7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厚街
被告岳言祥、徐金萍偿还原告刘新峰借款本金800000元;
被告岳言祥、徐金萍支付原告刘新峰利息(自2014年7月7日计至本判决深圳醉酒驾驶生效之日,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深圳醉酒驾驶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深圳醉酒驾驶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6800元,由被告岳言祥、徐金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深圳醉酒驾驶,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 乐
人民陪审员  杜建立
人民陪审员  王志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书 记员  刘 琼

2015-03-15 22:46:1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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