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海平抢劫罪,于海平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案例

于海平抢劫罪,于海平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案例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潍刑执字第826号
罪犯于海平。现在山东省潍坊监狱服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5日作出(2008)诸刑初字第4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海平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6月25日起至2025年6月24日止。2012年6月30日减刑一年七个月,2013年12月27日减刑一年,现刑期自2008年6月25日起至2022年11月24日止。
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坊监狱于2015年2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于2014年10月受记功奖励一次,2014年1月受专项表扬奖励一次,2015年1月受嘉奖奖励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该罪犯改造的情况属实。
本院认为深圳醉酒驾驶,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厚街
对罪犯于海平准予减刑十一个月(即其刑期变更为自2008年6月25日起至2021年12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传军
代理审判员  李玉香
代理审判员  王建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尹晓丽

2015-03-15 22:45:5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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