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案例

吴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案例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穗花法东民初字第1405号
原告:吴某,女,1971年1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天河:谭维红,广东穗华深圳醉酒驾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
原告吴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的委托代理人天河谭维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吴某和被告张某××××年××月××日在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登记结婚,2008年11月24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在花都区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如下厚街:1、张某与吴某自愿离婚。2、婚生女儿张结研(14岁)是张某与前妻所生的女儿,归张某抚养,吴某不用抚养。3、我们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对外的债务,离婚后各自享有与承担。4、为补偿男方对女方这几年的各种补偿,男方须向女方补偿人民币叁万元,自离婚之日起1年内还清。5、本协议为双方自愿签订,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违约方负法律责任。6、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和登记机关各执一份,自双方取得《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离婚后,被告没有履行《离婚协议书》第4条关于支付补偿费的约定,没有支付约定的补偿费30000元。事后经原告对此催收,被告于2013年6月7日向原告出具内容为“本人男张某于08年11月24日与女方吴某协议离婚,协议补偿女方吴某人民币大写三万元整。协议上证明一年内付清。因本人张某经济困难至今无力偿还,现本人张某承诺于2014年10月30日前还清。从09年11月24日起加利息壹万元,共须偿还女方人民币肆万元,逾期不还即可起诉。还款方式:¥1500.00元一个月。欠款人:张某。2013年6月7日”的《欠款证明》一张。被告出具上述《欠款证明》后,仅于2013年6月和7月依约定偿还共3000元,余款37000不再偿还。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支付补偿费30000元和利息7000元,合计37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被告的离婚证。
2、原、被告离婚协议书。
3、被告出具的欠款证明一份。
被告张某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1月24日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并在花都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该离婚协议约定:“……4、为补偿男方对女方这几年来的各种补偿,男方须向女方补偿人民币叁万元,自离婚之日起1年内还清。……”原、被告均在离婚协议书落款处予以签名。后被告于2013年6月7日又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款证明,内容为:“本人男张某于08年11月24日与女方吴某协议离婚,协议补偿女方吴某人民币大写三万元整。协议上证明一年内付清。因本人张某经济困难至今无力偿还,现本人张某承诺于2014年10月30日前还清,从09年11月24日起加利息壹万元,共须偿还女方人民币肆万元。逾期不还即可起诉。还款方式:¥1500.00元1个月。欠款人:张某。”之后,被告于2013年6月、7月共向原告支付欠款3000元,剩余款项被告未予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深圳醉酒驾驶: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及离婚后经原告催告被告张某出具的欠款证明,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该离婚协议及欠款证明合法有效,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支付补偿款的义务,经原告催告,被告又出具欠款证明,承诺于2014年10月30日前付清款项并向原告加付利息1万元,但被告在支付欠款3000元后,未再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其余款项,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补偿款30000元及利息7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张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厚街: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深圳醉酒驾驶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某支付补偿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7000元,合计3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深圳醉酒驾驶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6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深圳醉酒驾驶,可在本判决深圳醉酒驾驶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提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冯建刚
代理审判员  李 洋
人民陪审员  王燕萍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邹洁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015-03-15 22:45:4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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