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马泽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案例

尼马泽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案例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潍刑执字第812号
罪犯尼马泽总。现在山东省潍坊监狱服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2013)寿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尼马泽总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1月9日起至2020年5月8日止。
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坊监狱于2015年2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于2015年1月受记功奖励一次,服刑期间缴纳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该罪犯改造的情况属实。
本院认为深圳醉酒驾驶,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厚街
对罪犯尼马泽总准予减刑一年(即其刑期变更为自2012年11月9日起至2019年5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传军
代理审判员  李玉香
代理审判员  王建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尹晓丽

2015-03-15 22:45:44 浏览:

本栏目:深圳醉驾律师

上一篇:周兴法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案例

下一篇:李某甲、李某乙与李某丙抚养费纠纷民事案例

推荐认证律师

    深圳醉驾律师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