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斌与严志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例

朱斌与严志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例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穗花法东民初字第1341号
原告:朱斌,男,1991年9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严志濠,男,1991年4月5日出生,汉族。
原告朱斌诉被告严志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严志濠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严志濠以做生意为由于2013年7月1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元。被告严志濠出具壹份“收款单据”。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分文,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1月16日起按月息2分即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款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借款合同、收款单据各一份。
被告严志濠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3年7月15日,被告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现金15000元,之后,双方于2013年10月9日补签借款合同一份,内容为:“甲方(债权人):朱斌;乙方(债务人):严志濠。甲乙双方公平、自愿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2013年7月15日乙方向甲方个人借款人民币:15000元整(壹万伍仟元整)。……2.还款期限:自签订此协议之日起乙方至2013年11月15日前还清。3.预期未结清按每月2分利息,直至结清。……”原、被告分别在该合同落款“债权人”、“债务人”处签名并捺印。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款单据一份,内容为:“2013年7月15日借款人:朱斌向收款人:严志濠借贷人民币15000元整(壹万伍仟元整)。备注:此收据证明收款人:严志濠确认收款。”原、被告分别在该单据落款“借款人”、“收款人”处签名并捺印。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告,被告未予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深圳醉酒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的事实,有借款合同及收款单据为证,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严志濠未返还借款给原告,其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严志濠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借款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按双方约定的月息2分即月利率2%从2013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还清款日止,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如果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则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如果未超过,则按双方约定计息。
被告严志濠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厚街
被告严志濠于本判决深圳醉酒驾驶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3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还清款日止。如果月利率2%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则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
案件受理费178元,由被告严志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深圳醉酒驾驶,可在本判决深圳醉酒驾驶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提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冯建刚
代理审判员  李 洋
人民陪审员  王燕萍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邹洁文

2015-03-15 22:45:4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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