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玉芳诉被告钟锡泉离婚纠纷民事案例

原告黎玉芳诉被告钟锡泉离婚纠纷民事案例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穗萝法民一初字第563号
原告:黎*芳,女,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天河:陈咸,广东赋诚深圳醉酒驾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天河:谢营,广东赋诚深圳醉酒驾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泉,男,198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天河:范永志,北京市盈科(广州)深圳醉酒驾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黎*芳诉被告钟*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芮雪春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芳及其委托代理人天河陈咸,被告钟*泉及其委托代理人天河范永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0月16日在广州市萝岗区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居住在广州市萝岗区萝峰松山街三巷5号并于2014年6月1日生一子取名钟**。婚后,被告未能尽到作为丈夫及父亲的责任,疏于照顾家庭。2014年9月26日,在小孩尚处于哺乳期,原告也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原告和小孩都需要人照顾的情况下,被告不顾亲情和法律将原告及小孩强行赶出居住的房屋,原告只能回娘家居住。自原告被赶出后,原告试图多次与被告进行沟通,希望被告能够回心转意认识到自己的责任所在,但都无果。更甚者,在原告被赶出的这段期间,小孩连续高烧生病期间,被告也不管不顾,连电话都不接甚至关机。
综上,种种事件表明被告视家庭及亲情不顾,无法尽到作为一个父亲一个丈夫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不仅使原告和小孩的生活陷入了艰难的境地,而且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巨大创伤。
为此,为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及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钟**由原告负责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独立生活止;3.被告向原告支付哺乳期内生活费24000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5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予以承担。
被告答辩称:第一,经多次协商,被告同意离婚;第二,婚生子钟**应当由被告抚养比较有利:首先,钟**是在萝岗出生,原被告一直居住在萝岗,包括产检,小孩的医疗及各方面的待遇都一直是在萝岗的;其次,小孩的户口是落户在被告方这边,也是在萝岗区,有利于小孩将来的上学;再次,被告是有城镇户口的萝岗常住居民,而且被告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最后,被告对小孩照顾有加,即使被告上班工作期间也会对小孩进行无微不至的照顾,没有对小孩不利的行为。另外,我们要强调,原告的行为对小孩是很不利的:首先,原告的家属有暴力和仇视倾向;其次,从原告本人来看,原告婚前和婚后会把刀具等凶器放在床头上,我们也不知道她的用意,但我们认为深圳醉酒驾驶这是对小孩成长非常不利的;再次,婚前婚后,原告基本上是没有工作跟收入的,所有生活方面的开支都是由被告及其家庭支付的。综上,我们认为深圳醉酒驾驶婚生子钟**应当由被告抚养更加有利。如果法院判决小孩由被告抚养,我们认为深圳醉酒驾驶原告不需要支付抚养费;第三,关于哺乳期生活费,我们认为深圳醉酒驾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双方没有任何书面约定,也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在哺乳期必须支付生活费。其次,从被告实际向原告支付的费用来看,被告一直都有向原告转账进行支付包括产检、医疗费等相关费用,被告家庭也有向原告支付一定的生活费。另外,原告也领取了相关的生育津贴,所以我方认为深圳醉酒驾驶不存在支付哺乳期生活费的问题。第四,关于损害赔偿金,这也是没有书面约定和法律规定的:首先,这不符合婚姻法关于支付损害赔偿金的明文规定,也就是说被告没有家庭暴力、重婚等不良行为,所以不存在支付损害赔偿金的问题,这也是婚姻法第46条的明文规定;其次,从原告诉请来看,因为被告对原告从认识到恋爱到结婚到今天为止,被告对原告一直都是百般爱护的,没有任何不良的行为;再次,相反,原告或者原告家庭是对被告有暴力殴打这些行为的,我方当时也有报警,我方也保留进一步追究原告责任的权利。第五,本案的诉讼费应当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0月认识后恋爱,2013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6月1日生育儿子钟**。双方婚后感情尚可,从小孩出生后开始产生矛盾。原告主张被告在2014年9月26日将其与小孩赶出家门,原告带着孩子回娘家居住至今,被告则表示原告因想家才带着孩子回娘家居住。
原告怀孕前曾工作,怀孕后辞职,目前没有工作。被告在广东南方希杰商务有限公司工作,月收入2700元左右。原被告双方确认没有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对探视权达成了一致意见,即如钟**由原告抚养,被告每周日探望一次;如钟**由被告抚养,原告每周六、日各探望一次。
原告对其主张的被告遗弃家庭成员未能提供深圳离婚有效证据证明,被告也未能对其主张的原告家庭有暴力倾向举证证明。
经本院多次调解,双方不同意和好,坚持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等书证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符合证据规则规定,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深圳醉酒驾驶: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后结婚并生育小孩,双方共同组建家庭,应共同珍惜。现小孩尚不满一岁,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经本院反复调解双方仍不同意和好,可见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本院准许原被告离婚。
关于婚生子钟**的抚养权问题。钟**于2014年6月1日出生,目前不满1周岁,尚在哺乳期内,且出生后一直跟随原告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钟**应由原告继续抚养。对于抚养费,钟**由母亲抚养暂不随被告共同生活,被告对于小孩的日常起居、入学伤病等均较少看护和照顾,因而其更应当在抚养费方面对小孩承担应尽的给付义务。因钟**尚处于哺乳期,对其的日常照顾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原告目前没有工作,且很有可能短期之内也没有办法外出工作,从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地的生活水平、被告的负担能力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应每月支付抚养费900元。为避免双方日后就抚养费给付发生争议,本院确定被告应从判决生效的当月起每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钟**当月的抚养费900元至钟**年满十八周岁止。
关于探望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双方就被告每周日探望钟**一次的探望方式达成了一致意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应予以配合。
关于原告主张的哺乳期生活费,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损害赔偿金,没有证据显示本案被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情形,故原告该项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第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厚街
一、准许原告黎*芳和被告钟*泉离婚;
二、婚生儿子钟**由原告黎*芳抚养,被告钟*泉自本判决深圳醉酒驾驶生效当月开始,每月20日前向原告黎*芳支付钟**当月的抚养费900元至钟**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被告钟*泉每周日可探望钟**一次,原告黎*芳对此应予以配合;
四、驳回原告黎*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深圳醉酒驾驶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原告黎*芳和被告钟*泉各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深圳醉酒驾驶,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芮雪春子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波

2015-03-15 22:44:5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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