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与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案例

梁某与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案例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穗花法狮民初字第317号
原告:梁某,女,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代理人天河:刘志镰,广东古风深圳醉酒驾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甲,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代理人天河:邝永彬,广东金科深圳醉酒驾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天河:温绍生,广东金科深圳醉酒驾驶律师事务所职员。
原告梁某诉被告徐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锡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的委托代理人天河刘志镰,被告徐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天河邝永彬、温绍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原是夫妻关系,二人在2007年10月26日办理离婚登记,并取得《离婚证》。在离婚时,双方于2007年10月26日订立《离婚协议书》,其中该协议第4条约定:“座落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建设路聚贤街×号×××房归梁某所有。”双方离婚和签订《离婚协议书》后,被告并没有按协议的约定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也没有将房屋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之后,被告利用房屋还登记在其名下的机会,偷偷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现原告发现,已无法要求他人归还房屋。原告认为深圳醉酒驾驶,由于原、被告离婚,双方约定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建设路聚贤街×号×××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该房屋卖给他人,其行为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具状,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赔偿因转让房屋所造成的损失79000元;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房产是属于原、被告的婚生儿子徐某乙所有,我方庭前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该事实;2、原、被告离婚时已经协议涉案房屋归原、被告的婚生儿子徐某乙所有;3、涉案房产出售的价款已经全部用于原、被告的婚生儿子徐某乙的教育生活抚养支出;4、本案案由是离婚后财产损害纠纷,但是按民事法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合于2007年10月26日自愿登记离婚。
2007年10月26日,原、被告签订两份《离婚协议书》。其中一份《离婚协议书》(以下称《离婚协议书》a)载明:“男方:徐某甲,身份证号码:××女方:梁某,身份证号码:××徐某甲与梁某于××××年××月××日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婚姻登记处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徐某乙(现年9岁),此外无生育其他子女。现由于男、女双方感情破裂,双方协商就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厚街协议:1、徐某甲与梁某双方自愿离婚。2、婚生儿子徐某乙由女方抚养至成年之日止。3、夫妻共有的两套房屋(一套位于花都区永大新城金骏楼×××房,面积156平方米,另一套位于建设路聚贤街×号×××房,面积57平方米)归儿子徐某乙所有,在过户至徐某乙名下前,双方均不得对方(房)屋进行转让或抵押。4、车牌号为粤a×××××号的车辆归男方所有。5、双方无共同债权或债务。6、男方不得干涉女方和儿子所住名下房屋。7、本协议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甲方:徐某甲2007年10月26日乙方:梁某2007年10月26日”。另一份《离婚协议书》(以下称《离婚协议书》b)载明:“男方:徐某甲,身份证号码:××现住: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号女方:梁某,身份证号码:××现住: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号我们双方于××××年××月××日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因长期感情不合,并双方多次提出离婚。经双方协议达成离婚意愿,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已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现双方对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达成协议如下厚街:1、徐某甲与梁某自愿离婚。2、婚生儿子徐某乙(9岁)归梁某抚养,直至年满18岁独立生活止,女方不需要男方付抚养费。3、徐某甲随时享有探视的权利,梁某不得加以阻止。4、座落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建设路聚贤街×号×××房归梁某所有。5、我们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对外的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6、本协议书为双方自愿签订,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违约方应负法律责任。7、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和登记机关各执一份,自双方取得《离婚证》之日起生效。我们自愿离婚,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协议人:男方徐某甲女方梁某2007年10月26日”。
另查明,《离婚协议书》b是原、被告离婚时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的协议书。涉案双方争议的房产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建设路聚贤街×号×××房,原本是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被告在2009年底将其进行变卖,变卖价格为79000元。被告抗辩称上述房产并不是原告的,而是归儿子徐某乙所有,且儿子徐某乙基本由其携带抚养,原告并未依约履行抚养义务,也未支付抚养费,所以才将上述房产进行变卖,当时原告也是同意变卖的,变卖款项79000元全部用于儿子徐某乙的生活教育和医疗费用。但原告对此不予确认,主张应以《离婚协议书》b的约定为准,上述房产归其所有,其离婚后基于对被告的信任暂时没有办理上述房产的过户手续,其是等到2013年7月份才查询到上述房产已被出售,被告擅自变卖造成其经济损失,故要求被告向其赔偿因转让房屋所造成的损失79000元。
本院认为深圳醉酒驾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及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的规定,夫妻在自愿登记离婚前必须先签订离婚协议书用于备案,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后发给双方离婚证。夫妻双方在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前存在签订几份离婚协议书的可能,若双方没有特别的约定,一般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的为双方最后确定的离婚协议书。本案中,原、被告签订了两份内容不尽相同的《离婚协议书》,综合两份《离婚协议书》的内容,结合上述分析,本院认为深圳醉酒驾驶,原、被告双方的约定应以《离婚协议书》b即到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的协议书约定的内容为准,该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没有违背公序良俗,符合基本法律精神,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签订上述协议书并已自愿办理离婚手续,该协议书已合法生效并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双方应当依约行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该协议书的约定,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建设路聚贤街×号×××房应归原告所有,该约定是双方对自己财产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变卖上述房产,确实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向其赔偿因转让房屋所造成的损失79000元的请求,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和《离婚协议书》b的约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被告主张上述房产是儿子徐某乙所有,且儿子徐某乙基本由其携带抚养,原告并未依约履行抚养义务,也未支付抚养费,所以才将上述房产进行变卖,当时原告也是同意变卖的,变卖款项79000元全部用于儿子徐某乙的生活教育和医疗费用的抗辩,与《离婚协议书》b的约定不符,缺乏确实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对此不予确认,故被告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其上述抗辩不予采信。
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争议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但应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被告抗辩称本案案由是离婚后财产损害纠纷,已超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而原告主张其离婚后基于对被告的信任暂时没有办理上述房产的过户手续,其是等到2013年7月份才查询到上述房产已被出售,知道权利被侵害,本院认为深圳醉酒驾驶,被告未能提供深圳离婚确实有效的证据证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时间点,被告作为侵权人,私自转卖上述房产的行为,原告不可能第一时间获悉,故在没有其他有效证据反驳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的上述主张予以采信,被告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厚街:
被告徐某甲于本判决深圳醉酒驾驶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之内赔偿原告梁某损失7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深圳醉酒驾驶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徐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深圳醉酒驾驶,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双方当事人不上诉的,本判决深圳醉酒驾驶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林锡宏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邓洁仪
附本判决深圳醉酒驾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深圳离婚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深圳离婚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2015-03-15 22:44:4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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