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例

陈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例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569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出生地广东省郁南县,户籍地广东省罗定市。因本案于2015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20日以越检刑诉(2015)366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1月8日2时22分,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粤B×××××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内环路广园西高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陈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14.0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健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及随案移送的证据没有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深圳建筑工程律师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梁国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姚晓萍

2015-04-11 20:20:11 浏览:

本栏目:深圳醉驾律师

上一篇:李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例

下一篇:曾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例

推荐认证律师

    深圳醉驾律师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