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例

艾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例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587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艾科热某斯木,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维吾尔族,出生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因本案于2015年1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翻译人员依力哈木·吐尼牙孜,广州市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工作站维吾尔语翻译。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24日以越检刑诉(2015)387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1月16日1时19分,被告人艾科热某斯木饮酒后驾驶黑C×××××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北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艾科热某斯木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87.8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艾科热某斯木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健出庭支持公诉,翻译人员依力哈木·吐尼牙孜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人艾科热某斯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及随案移送的证据没有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艾科热某斯木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艾科热某斯木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深圳建筑工程律师
被告人艾科热某斯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梁国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姚晓萍

2015-04-11 20:20:09 浏览:

本栏目:深圳醉驾律师

上一篇:谢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例

下一篇:李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例

推荐认证律师

    深圳醉驾律师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