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怀国与冯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例

吕怀国与冯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例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潍城民初字第642号
原告吕怀国。
被告冯伟,职业不详。
原告吕怀国诉被告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怀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0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期6天,后来被告偿还原告150000元,尚欠50000元未还。2012年12月20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0000元未还。上述两笔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偿还。现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
被告冯伟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9日,被告冯伟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吕怀国现金贰拾万元正(200000元)借期6天借款人:冯伟2011.10.29”。该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向原告偿还150000元,余款50000元未予偿还。
2012年12月20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吕怀国借款现金贰万元正(20000.00元)借款人:冯伟2012.12.20”。对该借款,被告至今未还。
2013年11月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承担利息。
本院认为深圳醉酒驾驶,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且有效,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厚街
被告冯伟欠原告吕怀国借款7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上述借款利息(其中50000元的利息自2011年11月5日计算至本判决深圳醉酒驾驶生效之日,20000元的利息自2013年11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深圳醉酒驾驶生效之日),上述债务于本判决深圳醉酒驾驶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深圳醉酒驾驶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4元,由被告冯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深圳醉酒驾驶,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国庆
代理审判员  魏晓莉
人民陪审员  李 鹏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书 记员  刘 琼

2015-03-15 22:46:3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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