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龙盗窃罪,张小龙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案例

张小龙盗窃罪,张小龙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案例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潍刑执字第829号
罪犯张小龙。现在山东省潍坊监狱服刑。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6日作出(2007)胶南刑初字第5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小龙犯盗窃、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止。2011年2月28日减刑一年一个月,2012年6月30日减刑一年五个月,2013年8月30日减刑十个月,现刑期自2007年5月18日起至2016年1月17日止。
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坊监狱于2015年2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于2014年6月受记功奖励一次,2015年1月受表扬奖励一次,2015年1月受嘉奖奖励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该罪犯改造的情况属实。
本院认为深圳醉酒驾驶,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厚街
对罪犯张小龙准予减刑十个月(即其刑期变更为自2007年5月18日起至2015年3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传军
代理审判员  李玉香
代理审判员  王建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尹晓丽

2015-03-15 22:45:2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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